四川义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巍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义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881号

原告: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1单元1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居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义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瓦泽乡瓦泽村。

法定代表人:张敏。

原告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义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