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503民初314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
被告:王魁,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18日生,彝族,云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王魁、云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王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程款奇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的人工劳务费231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奇峰公司系被告王魁的挂靠公司,原、被告系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8月初,被告王魁将其承揽的蒙自市新百大外墙高空三面翻广告牌、楼顶排线项目劳务施工交由原告负责,双方协商所有项目的劳务费由被告王魁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支付原告,但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清全部劳务费,尚欠231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王魁辩称,被告认可的单价是70元每平米,数量总的是328平米,工程款总的是22960元,被告已支付16000元,剩余6960元未支付。
被告奇峰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是王魁的挂靠公司,原告所诉的费用是原告与王魁之间去协商的,其余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王魁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与被告王魁经口头协商,由被告王魁将其承包的新百大外墙高空三面翻广告牌、楼顶排线项目交给原告完成,被告王魁按工作完成情况计付劳动报酬给原告,该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劳务合同的构成要件,属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协议达成后,原告为被告王魁提供了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工程完工后,原告认为劳务费未付清,并提交现场照片五张、标有《蒙自新北大三面翻安装费》的照片一份予以证实;被告认为费用有欠付,但原告的计算不合理。从本案及(2021)云2503民初1500号原告***与被告王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查明看,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新百大完成三面翻广告牌328平方米,并施工了楼顶排线项目;双方主要争议的是三面翻广告牌的计算标准及楼顶排线是按包干价还是实际施工米数计价,原告主张三面翻广告牌是按80元/㎡、楼顶排线是按包干价12000元计算;被告则认为三面翻广告牌是按70元/㎡、楼顶排线是按10元/米计算。就争议的计算方式,原告提交了标有《蒙自新北大三面翻安装费》的照片一份,但该证据系原告自己书写,且被告持有异议。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安装广告牌、搬运及排线的劳务费价格进行鉴定的申请,诺太评估咨询(红河)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出具了诺(红)鉴字[2022]第2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为:安装广告牌劳务价格:26240元,排线价格:5743元,搬运电缆价格:572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000元。原告虽对《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推翻,故本院认定原告在新百大施工的劳务费为32555元,结合原告庭审中自认的被告已付费用16000元的陈述,被告王魁尚欠原告劳务费16555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王魁支付劳务费23140元的主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6555元;被告认为只欠6960元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奇峰公司,其将自己的资质借用给被告王魁挂靠,其应对被告王魁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奇峰公司、王魁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魁、云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6555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王魁、云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王魁、云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