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丽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304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本院经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鲁E×××××牌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