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丽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E×××××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