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丽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E×××××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