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迎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燕 斌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刘本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