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格444543.90元折抵被执行人对其所负的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53291股)作价444543.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2015)广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义务中的债务444543.9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燕 斌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