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恢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总经理。
***与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51847.60元,执行到位444543.9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5月8日、8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广饶县人民法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鲁E×××××因注册时间过久无执行价值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查封处理;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53291股)因流拍,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2015)广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义务中的债务444543.9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