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终2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光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迎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审第三人:山东商祺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凯源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商祺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