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53743号
原告:重庆尧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负3号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N5BA4X。
法定代表人:田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重庆尧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尧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尧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富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粟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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