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4753号
原告:重庆华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3490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2号第3层(名义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7529X。
法定代表人:滚雷。
重庆华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重庆华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