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118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7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64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