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81民初3号
原告:福建泉州隆豪古建筑有限公司(原名称:泉州鼎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91720017D。
法定代表人:李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标,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86951W。
法定代表人:张楚龙。
被告:***,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原告福建泉州隆豪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泉州隆豪古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隆豪古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泉州隆豪古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6.44元,由原告福建泉州隆豪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鸿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芷晗
书 记 员 詹白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