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202民初7186号
原告: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因“清远市清晖路跨铁路桥”工程的需要,与原告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原告的建筑设备。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暂定数量以及单价、租金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原告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自双方于2019年9月开始,至2021年5月31日,原告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租给被告的碗扣脚手架建筑器材结算总金额计2404078.74元。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累计支付款项158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付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824078.74元。
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其迟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违约金250769元,并以欠付费用为基数支付自
2021年9月16日起至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
此外,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诉讼产生的担保费,以及向法院起诉产生的全部受理费、保全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暂计至2021年9月15日止,被告累计欠付原告款项共计1074847.74元,并应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欠付费用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824078.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违约金250769元,并以欠付费用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担保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
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虽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广州市中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结算单、运费明细及送货单等证据,本案属于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可以证明综上,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