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68号 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Y6CG3Y。 经营者:谢上求,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8695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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