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铁路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688号
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