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27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峻,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27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设计费1842500元,违约金37500元、案件受理费1428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34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3、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101-404)土地,但该土地被另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至2021年10月16日)。
4、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94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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