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原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827民初605号
原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存,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永济市中山西街世贸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祥(系刘晓燕丈夫),现住运城市。
原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枢、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垣曲滨河花园”工程项目设计费1842500元及违约金(请求法院酌情认定);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原、被告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运城市垣曲县滨河花园”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具体为1#至8#等八栋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总设计费为285万元整,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定金,剩余245万元按照原告的出图进度支付。合同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办理了《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勘察设计企业)。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10月18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的1#至8#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图纸,全部审查合格,并获得《山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被告依据原告设计的工程施工图,完成了“运城市垣曲县滨河花园”项目的开发建设,且部分住宅已对外销售。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提供设计施工图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完全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经双方核对,设计费总金额为2122500元,截止2016年2月5日,被告通过其财务人员“景自英”的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了第二笔设计费,连同第一笔设计费,被告总共向原告支付了28万元设计费,仍然拖欠原告1842500元设计费。原告不断通过所属的三门峡分公司向被告催要设计费,但被告拖欠1842500元设计费至今未付分文。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施工要求,向被告提供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本应在2014年10月18日就应全部支付的设计费,直至2016年2月5日才总共支付了28万元,剩余1842500元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费义务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希望原告多宽限一些时日,免除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开发的“运城市垣曲县滨河花园”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证,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理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经双方核对,设计费总额为2122500元,扣除已支付的28万元,现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842500元;关于违约金,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意见、被告公司的经营情况,本院酌情认定37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费1842500元、违约金37500元,共计18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计14280元,由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且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审判员  赵久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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