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本院依据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平仲裁字(2013)第27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给被执行人河南省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平仲裁字(2013)第272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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