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民终2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市水利局办公室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
负责人:范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憎,女,194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芹,女,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丽,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超,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迎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8916G。
法定代表人:张志存,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勇,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该研究院员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憎、王爱芹、王爱丽、王永超、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研究院(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研究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被上诉人宋憎、王爱琴、王爱丽、王永超及其四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强,被上诉人城市规划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一审对调取的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卷宗事故档案材料未向当事人出示并组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并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振云
审判员  翟建生
审判员  程显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谢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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