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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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2260号
原告:宁波盈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乾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兴舟大道396号西侧411-7。
法定代表人:张**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盈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乾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盈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乾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盈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盈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乾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盈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