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刁丕照、***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刁丕照,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孙海燕,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初保良,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辉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1236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辉恒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84741D。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新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39502684。
法定代表人:张素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丕照与被执行人***、孙海燕、初保良、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82执3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