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新河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2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素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可栋,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新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新安路102号。
负责人:马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昀飞,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辉恒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可栋,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永利,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可栋,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素香,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可栋,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海燕,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可栋,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永成,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可栋,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新河支行及原审被告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利、张素香、孙海燕、张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1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0元,由上诉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明旭
书记员  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