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473号
申请人:德州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港小区5号楼2**1层4号楼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284237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德州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1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德州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