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345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申请人德州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81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