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1民初394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占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希铭。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9,518元,减半收取计14,7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褚振丰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