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天一奇电加热器有限公司与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分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9974号之一 原告:沈阳天一奇电加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1号苏南工业园区F区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33570946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3-1号。 负责人:***。 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皓。 被告:国网智联电商(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甲5号(167甲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一奇电加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分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智联电商(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天一奇电加热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一奇电加热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一奇电加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4元,减半收取计13147元,由原告沈阳天一奇电加热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