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9979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丁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戊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