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3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KQH8A。
法定代表人:冯文,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7月12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毛韵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