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72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永恒主持调解后,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付款10800元给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工程款已付清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殷建文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王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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