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10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展务大校8层C区8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