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10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层C区C8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费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