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老友宏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2011号 原告:兰州老友宏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工贸一条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1KAGP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层C区C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KQH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老友宏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民都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兰州老友宏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老友宏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老友宏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6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老友宏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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