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康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某某瓜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康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宁安市**瓜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安市兰岗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康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瓜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康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4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