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微微,辽宁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原市康宁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开原市经济开发区五金建材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贾学民,系该厂厂长。
上诉人铁岭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原市康宁装饰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对已经给付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财务票据八张,证明已给付数额1635371.05元。被上诉人对2014年12月19日的汇款280000元提出异议,认为是上诉人铁岭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复记帐,又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开原支行的明细以及该公司的明细帐,此节事实不清,原审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铁岭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晶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贾春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李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