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普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诚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485号 申请人上海诚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青海普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7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7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青海普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918585.87元。2023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806046829100049865账户内存款以2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4777.2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806046929000016653账户内存款以6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035327.66元);在交通银行631899991010003121023账户内存款以6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73143.06元);在兴业银行632010100100015785账户内存款以9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045.91元);在招商银行999014136110214-60006账户内存款以12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012164.92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 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8111001040006870账户内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63050150360600000343-1账户内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普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05065679999账户内存款以2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6067.4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63050150360600000585-1账户内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2002.6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0363999900100000458891000156账户内存款以18585.87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6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0363999900100000473901000156账户内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3193.18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710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7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485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