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84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沣东新城红光路**热电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钱鸿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宏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宏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7)第8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802007.2元。
执行中,经向银行、房地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未受偿金额802007.2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03执8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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