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红光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63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热费1,188,599.3元、违约金299,393.31元,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27,043元、公告费800元,本案执行费17,558元。
执行中查明,陕西某某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2021)陕01执25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以陕西某某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唯
审  判  员  宋      原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