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西安宏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安某某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8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热费764579.39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1546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有多件案件在碑林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使该案尽快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西安某某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     锐
审 判 员李     凯
审 判 员高 甲 星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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