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西安奥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
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支付热费本金985423.03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24369元、本案执行费1578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至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1578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1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     锐
审 判 员李     凯
审 判 员高 甲 星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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