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高陵家福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财保61号
申请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922023698。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夏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陵家福乐置业有限公司,往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73405922L。
法定代表人:孟宪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陵家福乐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依法申请请求: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61065.85元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购买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陵家福乐置业有限公司(户名:高陵家福乐置业有限公司;账号:270111080120********XX;开户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X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1065.85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雷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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