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陕0103执8446号
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立案执行的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特发出如下限制高消费令:
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你单位不得有以其财产支付以下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
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
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本限制高消费令的,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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