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7145号
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8-B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鲁木齐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