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恢45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3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8304.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9日、1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除已执行回案款5979.54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2、经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4、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申请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