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3执1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佰安华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佰安华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佰安华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88048.5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佰安华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佰安华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案款77254.43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案款25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案款25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案款27254.4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佰安华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3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杰
审 判 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 判 员 魏 震
书 记 员 王 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