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我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844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为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13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4.本院于2020年5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五菱牌牌汽车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在第十二师和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第十二师和乌鲁木齐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委托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在湖北省孝感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财产调查措施,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审 判 员 马 卫 国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