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执1181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6418.0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86418.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号金杯牌车辆一辆,但交警部门反馈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申请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吾斯曼
审 判 员 李国华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