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阿路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净水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阿路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阿路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810,544.11元(含执行费10,505.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阿路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阿路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