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阿路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净水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阿路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0,544.11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455,776.4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35,476.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2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2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8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3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已扣划455,776.41元并向申请人发还。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期限一年(请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未交视为自愿放弃续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
6.本院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名下财产,调查结果为未查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