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173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被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被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维
被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新疆。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