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133号
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