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133号 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培